入住条款

TERMS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者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或一般确立的习惯执行。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2. 本条款和条件的正式文本是日语。
    即使本条款和条件的翻译版本为日语以外的语言,只有日语原文才具有合同效力,该翻译版本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书
  1. 希望与本酒店缔结住宿合同的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与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
    4. 其他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如果房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项第二项的住宿日期之後继续住宿,本酒店将在收到该申请时处理为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然而,如果酒店能够证明未接受该申请,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根据前项规定,缔结住宿合同时,
    住宿者必须在本酒店规定的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申请金,该申请金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计算(超过三天的情况下以三天为计)。
  3. 申请金首先用於支付住宿者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情况,则按照罚款和赔偿金的顺序使用,
    如果有剩余金额,将根据第11条的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第2项规定的申请金,则住宿合同视为无效。但这仅限於酒店事先通知住宿者的情况。
第4条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殊协议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也可以接受签订合同後无需支付同项规定的申请金的特殊协议。
  2.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按照前条第二项要求支付申请金或未指定申请金的付款期限的话,将被视为前项的特别协议。
第5条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未根据本条款进行住宿申请时
  2. 由于客房已满而没有可供使用的客房时
  3.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违反住宿相关法律丶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况下
  4. 根据「黑社会成员不当行为的防止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若住宿申请者为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丶准成员丶相关人员,或是反社会势力等。
  5. 申请住宿者被认为可能在酒店内进行攻击丶恐吓丶勒索丶赌博,持有或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或可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
  6. 当申请者做出对其他住宿者不便的行为,又或是可能做出此行为时。
  7. 确定住宿申请者患有传染病时。
  8. 住宿申请者无法负担合理范围的住宿费用。
  9. 住宿申请者过去曾在社群网站上发布过以诽谤丶中伤、威吓或煽动本酒店或员工(包含负责人等)为目的的内容时。妨碍酒店的营运,或做出损害酒店和Junon集团信誉和品牌的行为。
  10.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11. 携带宠物(小动物等)时(不包括导盲犬)
第6条 住宿者的合同解约权利
  1. 住宿者可以向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因住宿者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非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了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而住宿者在付款前解除了住宿合同。),本酒店可能会向住宿者收取违约金。
    然而,在酒店根据第4条第1项的特别协议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金的发生为本酒店告知住宿者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3. 如果住宿者未在住宿当天的预计抵达时间的两小时内抵达,与未联系的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将住宿合同视为已由住宿者解除。
第7条 本酒店的合同解约权利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当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或严重怀疑患有传染病时
    2. 住宿者被认定为根据「关於黑社会成员不当行为防止等相关法律暴力」(平成3年法律第77号),视为黑社会成员丶准成员丶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3. 当住宿者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或不遵循工作人员指示时。
    4. 当住宿者在酒店内进行或可能进行攻击丶恐吓丶勒索丶赌博丶持有或使用违禁药物,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与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行为等。
    5. 住宿者在房间内吸烟,乱动消防设备或进行其他违反酒店规定的防火措施(例如携带卡式炉等)或怀疑存在此类危险行为时。
    6. 当住宿者做出可能对其他住宿者不便或妨碍服务的行为时。
    7. 住宿者对酒店或是员工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和负担时(包括要求道歉或惩罚)。
    8. 当住宿者的言行伤害了其他住宿者或酒店员工的尊严时。
    9. 住宿者在社群网站上以诽谤丶威吓,或是煽动本酒店及工作人员为目的文章,可能会妨碍本酒店的营运或损害Junon集团的声誉和品牌,伤害到工作人员的行为时,或者当知道该人过去曾做过类似的行为时。
    10.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2. 依前款第2项至第9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退还已支付的住宿费用。
    此外,如果未支付住宿费,将要求支付相应的住宿费用作为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将拒绝其以后的使用。
  3. 根据第1项和第10项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下,由於未向住宿者提供任何服务,住宿者无需支付费用。
第8条 住宿的登记
  1. 住宿者必须在入住当天在本酒店地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住宿者的姓名丶年龄丶性别丶地址和职业。
    2. 在日本国内没有登记地址的外国人,需要登记国籍丶护照号码丶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为了确认,我们将复印您的护照证件)
    3. 出境日期和出境预定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如果住宿者以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等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登记时按照前述规定出示让酒店员工确认。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本酒店客房的使用时间,除了特别的住宿方案外,住宿者可以在办理入住手续至入住最後一天的次日上午10点前使用酒店的房间。
  2. 尽管有上述规定,酒店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外接受客房的使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下午1点为止,每人500日元(含税)
    2. 下午1点以後,将收取客房费用的100%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定
  1. 住宿者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定。
第11条 付款事项
  1. 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等支付,应在住宿客人抵达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等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2. 即使酒店为住宿者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但住宿者因任意原因未入住的情况下,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3. 如果遗失钥匙,将收取5.000日元作为换锁芯等费用。
第12条 本酒店的责任
  1. 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过程中,或由于未能履行这些合同而给住宿者带来损害时,酒店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因酒店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13条 无法提供已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应协助安排其他指定的住宿设施。
第14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住宿者携带至酒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丶现金丶贵重物品,若非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遭受丢失丶损坏等,酒店将不需负任何的责任。
  2. 如果住宿者希望在退房前或退房後将物品交由前台保管,酒店将不会接受保管贵重物品或现金。对于其他物品,根据其性质丶寄存空间或其他事由,可能发生拒绝寄存物品的情况。
    保管物品的条件如下:
    1. 寄存物品时,请告知我们领取物品的日期和时间。
    2. 如果您在领取期限後未前来领取,酒店将在领取期限後最多为您保管一个月。
    3. 本酒店将在领取期限後一个月视为住宿者放弃该权利,并将丢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寄放物品。
    4. 本酒店可能会於领取期限後向客人联系,收取关於归还或是处理物品所需费用。
第15条 保管住宿者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1. 若住宿者的行李於办理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事先得知与得到住宿者同意的情况下,酒店才会负责帮其保管行李,并在住宿者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给客人。
  2. 如果住宿者在退房後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酒店,在查明物品主人的身份后,酒店将联系住宿者并征得指示。但若无法查明失主的身份,或者失主没有前来取回该物品,酒店将在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后处置。此外,食物丶饮料丶杂志和其他废弃物将由酒店酌情处理。
第16条 住宿者的责任
  1. 如果住宿者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使酒店遭受损害,住宿者需要向酒店进行赔偿以弥补该损害。
第17条 客房访问呼叫
  1. 我们不会回应房间号和姓名不符的访客对住宿者的呼叫。
  2. 除住宿者外,禁止非房客进入客房楼层。
    请於一楼大厅进行面谈。